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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晶:非商业代孕(即利他性代孕)不应合法化的论证

时间:2024-04-23 09:42

爱之晶:非商业代孕(即利他性代孕)不应合法化的论证最后,代孕合法化会直接挑战和冲击现有的法律秩序。支持代孕合法化的学者主张,不孕夫妇的生育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障,为此,应该通过特别立法,有限度地开放代孕,并使委托方夫妇中的女性成为代子的嫡母。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依据分娩事实确定生身母亲的法律地位是各国民法的传统原则,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只有代母才能成为代子的生身母亲。针对这一难题,主张开放代孕的多数观点认为:可采用符合出生子女最大利益之标准(子女最大利益说)认定“借腹生子”中的母子关系,或根据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在代孕合同中约定提供受精卵的委托方夫妇是代子的生身父母,根据代孕合同确定父母子女关系(代孕合同说)。但实际上,上述观点与中国现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忽视了中国身份法律制度的安定性需要。从法理上来说,身份法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根本,民法中有关身份法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理念是国家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石,必须安定,而鉴于身份制度安定性之需要,嫡亲父母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标准必须明确且统一,不可能在认定时给予法官较大裁量权。就此而言,代孕合法化势必会挑战和冲击现行的法律秩序,引致法律上的冲突与混乱,在满足了少数人个别“权利”需求的同时,招致更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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